第448章 借名买房纠纷(13)

“不行。”王威说。

“不可能。”王琪王梅异口同声。

人与人之间没有一点信任感,连亲生兄弟姐妹之间也是如此。

既然说情说不清,好在还有法院这种说理说法的地方。

林自遥说:“审判长,被告申请向原告提问。”

“同意。”张颖说。

林自遥问:“原告一直坚称诉争房屋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并非王大山和被告郭萍,那么请问,在2001年取得房产证之后的十多年之间,为什么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王威被问住了。

“因为王大山和郭萍还在世,所以王威先生出于孝道就没有提出要办。”曹辉说。

“对,是这样。”王威说。

林自遥说:“王威先生刚才说97年房改时,就已经约定是借名买房,那么按约定过户房产只是履约行为,何谈孝顺不孝顺?”

“就算房产过户,王大山和郭萍女士依然可以住在诉争房屋内。”

“实际情况是,97年房改时,因为是王威先生出资了一部分购房款,所以王大山和郭萍女士在1997年11月的时候写下字据,表示待他们去世后,房子由原告王威先生所有,相当于立了一份遗嘱,并不是如原告所认为的,房产因为是他出资,就是他的。王大山和郭萍女士表达的也是等他们过世了,诉争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对法律关系产生了误解。”

“这,曹律师,她……”王威拉了拉曹辉的衣袖。

曹辉说:“别急,一会辩论阶段我会说。”

王威这才暂且作罢。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没有补充?”张颖问。

“没有了。”曹辉说。

“没有。”林自遥说。

“下面进入辩论阶段。”张颖说。

曹辉说:“尊敬的审判长,我代表原告王威发表如下辩论意见:本案诉争房屋属于原告所有。1997年,原告的父亲王大山单位进行房改,当时王大山与郭萍出于经济因素考虑,便与原告王威达成约定,以王大山名义,由王威实际出资,购买诉争房屋,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应为原告王威。之所以借用王大山与郭萍女士名义,是因为当时王威并不具备购房资格,如果1997年,没有原告的出资,王大山和郭萍就不会购买诉争房屋,王大山与郭萍没有购买诉争房屋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从主观意愿和客观能力上,原告都是诉争房屋的实力所有人。”

“另外,刚才法庭上被告提出的,王大山和郭萍曾经说过诉争房屋改由王琪和王梅所有,没有提出相应证据证明,请法院不予采纳。”曹辉说。

这一点,林自遥也明白,王大山生前没有留下新的遗嘱,单靠郭萍的陈述,是没用的,郭萍可以代表自己,却不能代表王大山。

“被告答辩。”张颖说。

林自遥说:“尊敬的审判长,我代表三位被告发表以下辩论意见。第一,诉争房屋是王大山与郭萍所有,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本案中,原告虽证实诉争房屋由其出资购买,三被告也没有提出反对,但除了出资的事实,原告还应举证证明其与王大山郭萍之间确实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原告提交的王大山郭萍书写的证明中,虽然写明了王威出资的事实,但未提及借名登记的事实,所以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且从证明中可以看出,王大山与郭萍表达的是等他们去世后,房子由原告所有,是继承的意思。第二,房改房是我国住房政策特定阶段的特定产物,规定只有本单位职工才可以购买并且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原告并不具备房改资格,如果房屋属于原告所有,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

“综上,原告王威并不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只有继承权。”林自遥说。

由于我国住房政策经历了多阶段的调整,目前我国房产种类繁多,有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自住型商品房等不同性质的房屋。其中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主要是低收入人群居住权益的房屋。如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张颖点了点头,这个案件他心里已经有了计较。

“双方对案件还有没有补充?”张颖问。

曹辉说:“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林自遥说:“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都回去再想想,看看能不能调解。”张颖说。

这句台词似乎已经是家事纠纷的固定台词了,几乎每个法官开完庭都会交待这么一句,也算是对案件美好的祝愿吧。

张颖把案卷夹在腋下,准备走出法庭。

突然,张颖停下来,转过身来,意味深长地说:“都回去想想,别辜负你们的父亲,让他老人家在天上不安心,都是做爷爷奶奶的人了。”

除了张颖之后,满场震惊,如被施了定身魔咒一般愣愣地看着张颖。

张颖挠了挠头,挑了挑眉,走出法庭,丢下身后一群震惊的人,走出了法庭。

过了两个月,案件判下来了,法院驳回了王威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主文写道:“本案中,原告主张与王大山、被告郭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依据该合同关系要求王大山的继承权利人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原告王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由原告提交的王大山、郭萍书写证明材料及郭萍陈述可证实,诉争房屋由王威实际出资购买。现原告王威虽已证实购买诉争房屋由其出资,但该出资行为不能直接证实其与王大山郭萍存有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且从证明中“待我等离世后该房产权应由王威所有”内容可知,王大山系表达对其死后房屋归属的意见,并未直接阐述与刘某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综上,原告王威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与王大山郭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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