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4章 信用卡纠纷案件(2)

杜立天说:“现在查明到庭人员。”

林自遥说:“原告b银行,住宿地:怀海市芙蓉区大庆路75号,法定代理人:黄橙天,委托众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林自遥作为诉讼代理人到庭,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因为被告陈华未到庭应诉,故没有查明被告身份的环节。

杜立天说:“原告b银行诉被告陈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杜立天,人民陪审员吴芳、王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是否有异议?”

林自遥说:“没有异议。”

杜立天又说:“被告陈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下面,庭审正式开始,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林自遥说:“被告陈华在原告b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xxxxxx的信用卡,陈华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逾期不予偿还,截至2018年6月20日,。该款应予偿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某b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陈述完毕。”林自遥说。

杜立天说:“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杜立天又说:“原告举证”。

林自遥说:“原告b银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第一份证据是《信用卡申请表》,证明被告陈华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第二份证据是《领用合约》,证明原、被告双方对信用卡的使用、利息、费用、还款等进行了约定;第三份证据是信用卡交易明细表,证明陈华持卡进行了透支消费以及消费明细;第四份证据是陈华信用卡余额构成表,证明被告陈华所欠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的数额。”

林自遥说:“审判长,各位陪审员,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案件事实。”

杜立天说:“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有原件?”

林自遥说:“有。”

书记员小刘立刻从座位上站起来,走到林自遥身边,将证据原件取走,送给三位合议庭成员看。

虽然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但是法官有义务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核对证据原件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只是被告不到庭,如果有什么有利于被告的事实和证据,法官就无从查证了。

杜立天和两个陪审员低声交流几句,又把证据原件交给小刘,小刘又将几份证据完璧归赵。

杜立天说:“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杜立天又问:“对事实部分,原告有没有补充?”

林自遥说:“没有。”

杜立又问两位陪审员:“您二位有没有想问的。”

两位陪审员轻轻摇了摇头。

杜立天接着说:“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林自遥说:“尊敬的审判长,两位合议庭成员,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华向原告银行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xxxxxx的信用卡,原、被告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原告b银行工作人员在被告陈华办理信用卡时已经完整详细地向被告陈华说明所办理信用卡的使用规则、透支消费还款周期、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分期付款手续费等重要信息,被告陈华也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表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原告已经充分履行了格式合同的告知义务,这是第一点。”

林自遥接着说:“原、被告双方双方在《领用合约》中约定:对非现金交易,如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债务的,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记账日起至还款到帐日止的透支利息,利率为双方在《领用合约》中约定:对非现金交易,如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债务的,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记账日起至还款到帐日止的透支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如持卡人持信用卡取现,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取现金额的3%支付手续费。双方还约定,持卡人可在消费后至本期账单日前一天期间,通过客服热线、销售专线、信用卡网银、短信、微信等方式申请办理单笔分期业务,办理分期业务的,银行将根据分期的期数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如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银行有权依法向持卡人进行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信用卡的使用。”

林自遥说:“原告向被告陈华发放信用卡后,陈华使用该卡进行了透支消费,但透支后未及时偿还透支款。截至2018年6月20日,、、、,被告持卡消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华拒不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符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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