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0章 保险合同纠纷(4)

杜克凡说:“被告答辩。”

陈由俊代表a人寿保险公司答辩:“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恶性肿瘤是在等待期内发病,被告a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明知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保险金的行为。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明示了等待期为90天,a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也很明确地向原告马研妍女士解释了等待期条款,即当事人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不一致,原告确认并签字认可等待期条款。原告在等待期内,不幸发现罹患癌症,保险责任还未开始,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杜克凡问吴忧、李亦柯:“原告代理人对被告代理人的答辩是否有补充?”

李亦柯:“暂时没有。”

杜克凡说:“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先行举证,庭前,被告是否提前收到原告的证据材料?”

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说道:“收到原告提交的证据。”

杜克凡极重视程序,他认为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质正义。

杜克凡轻轻举起右手,示意原告先举证。

李亦柯接到了指示,说道:“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第一份证据,原告马研妍与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金,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对双方都有绝对的约束力。第二份证据,原告马研妍的确诊证明,保险合同是在6月1日成立生效,约定90天的等待期,即8月30日,等待期结束,保险合同开始履行,原告马研妍是在9月6日确诊,已经超过了等待期,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第三份证据,是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拒绝赔付书,证明被告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事实。”

李亦柯:“原告举证完毕。”

杜克凡说:“被告进行质证。”

陈由俊说:“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份保险合同和第三份证据拒绝赔付书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无异议;对第二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患病的时间远远早于等待期,甚至早于签订合同之日,只不过原告是在9月15日才确诊了疾病,因此,根据等待期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被告不承担赔付责任。”

杜克凡对被告代理人陈由俊说:“请被告举证。”

陈由俊说:“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第一份证据,原告马研妍与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条款中载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原告患有合同载明的重大疾豺者轻症重疾,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份证据:原告马研妍8月20日参加单位体检的彩超单,第三份证据:8月23日至27日,原告在怀海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就诊证明、病历等,第二份与第三份证据共同证明原告马研妍在等待期内就已经患病,被告不需要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举证完毕。”陈由俊说道。

原告与被告的第一份证据是相同的,都是保险合同,只不过原告主张的是保险关系成立,被告需要履行保险责任,对原告进行理赔,而被告却主张保险免责,这就是法律交锋的地方。

同一份证据,原告与被告所主张的观点截然相反。

杜克凡说:“请原告开始质证。”

李亦柯向杜克凡点头示意,然后说:“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请审判长注意,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等待期90日’,是确诊的时间,并且确诊需要经过三级甲等医院的确诊报告才能认定;但是原告马研妍女士,在等待期内只是通过普通的体检中心体检发现疑似病灶,并没有确诊合同载明的疾病,不满足原告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免责条件,因此不适用等待期免责条款。对第二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第二份证据是被告参加单位体检时的彩超单,在体检中发现原告以及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马研妍女士在体检时发现“右乳导管局限性扩张右乳低回声结节双乳腺增生,双腋下淋巴结可见”,这只是疑似,并没有确诊,彩超单上也表明“建议进一步检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等待期免责的适用前提是等待期内确诊合同附件载明的疾病,但是在等待期内原告并未被确诊,所以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对第三份证据怀海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确诊单等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这份证据是原告体检后,进入怀海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并在90天的等待期之后(即9月6日)确诊乳腺癌,原告乳腺癌的确诊是在等待期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举证质证完毕,杜克凡说:“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补充。”李亦柯想了想说。

“被告也没有补充。”陈由俊说。

杜克凡微微颔首,然后说道:“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现疾病,在等待期后确诊疾病,是否适用等待期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辩论阶段,请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论述。”

为了提高庭审效率,主审法官通常会归纳一个争议焦点,双方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开展法庭辩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是较为显见的。

“下面,请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杜克凡对李亦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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