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章 庭审(3)

徐亮的心情是沉痛的,他同情张凌,但他有自己的职业操守,明白自己的职责,他是一个检察官,他的职责就是将罪犯绳之以法。

徐亮正了正自己身上穿着的检察官制服,站起来,道:“尊敬的合议庭成员,本案是一个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悲剧,我承认,被告人张凌以及他的母亲刘巧佩女士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全社会都对他报以同情。但是,感性的同情并不能替代理性的法律。在这里,请合议庭成员注意以下几个重点。第一,被告人张凌有故意杀害被害人张共国的主观故意。张凌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他不断砍杀被害人张共国时的心理预期,是希望张共国死亡,因为如此,被告人母子就不需要再忍受张共国的暴力行为,这是被害人臆想出来的未知风险,是假象防卫;被告人在第一刀砍杀张共国之后已经可以阻止张共国当时的暴力行为,但是被告人之后又连续多次用捕砍杀张共国,造成被害人张共国最终死亡的事实,这样的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甚至防卫过当的法律界定,主观上已经具备了希望致被害人张共国死亡的主观故意,行为上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听徐亮如此,坐在旁听席上的刘巧佩用手捂住嘴巴,低低地哭了起来。

徐亮接着:“第二,司法的独立性和客观理性应当得到维护。这起案件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我也一直注意舆论的导向,必须承认,更多的人站在了被告人张凌这一边;扪心自问,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也是很同情张凌的,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更应当秉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看待这起案件。如果支持了张凌的行为,那就传达出一个信息,即个人可以凭借还未到来的危险而实施私力救济行为,甚至剥夺他人生命,这是很可怕的,这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宣扬以暴制暴,宣言激愤犯罪的正当性?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该做的,是将他们绳之以法,健全我们的法律制度,让法律去制裁他们,用法律去保护更多像张凌和刘巧佩女士一样的弱者。第三,被告人有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年龄、个人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自首等情节,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张凌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到此,徐亮得声音也渐渐颤抖了,他继续:“最后,我要的是,这个世界可能存在很多的不公,但我们应当学会更为理性地看待这个世界,如何更好地与这个世界相处比单纯地攻击社会要重要的多。另外,我也希望我们的体制乃至整个社会,都能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育,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够真正从泥沼中走出。”

在徐亮发表公诉意见时,张凌一直低垂着头,然而,在他平静的外表下是一片惊涛骇浪,徐亮的话犹如滔巨浪重重击打在他的心上,张凌也在拷问自己的内心,也在反思自己的行为,当时的他是不是真的走投无路,是不是非要杀死自己的父亲不可,他是不是真的坏到罔顾人伦,敢杀自己的父亲,他很茫然,眼神也渐渐失去了焦距。

刘巧佩一直坐在法庭内,她不断责怪自己,自己不应该把张凌带到这个世界上,让张凌跟着她受苦,她不知该怎么做才能帮到自己的儿子,只能任由泪水如断了线的珠子一般肆意滚落,只能在心中一遍遍祈求满神佛能够可怜可怜她的儿子。

徐亮完,吴忧起身:“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关于这个案件,我代表被告人张凌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第一点:被告饶行为是无预谋的。被告人张凌拿刀砍杀张共国的行为是在当时紧急的特定情境下做出的应激反应,从刚才几位证饶证词中可以知道,张共国长期对张凌和刘巧佩母子实施家庭暴力,从证人卢广申的证词中可以窥知,当时刘巧佩和被告人张凌的生命安全已经受到了极大的威胁,面对身材魁梧的被害人张共国,张凌一个瘦弱的十四岁少年,从厨房拿刀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对暴力行为的制止和自卫,试想,我们成年人在那样一个穷途末路的情形下,大概率也会作出相同的举动,那么我们怎么能对张凌拿刀的行为苛责为为杀人行为做的犯罪准备呢?第二点:被告人主观上无恶性。本案实际上是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一个悲剧,被告人张凌是被害人张共国死亡的施暴者,但他也是张共国长期实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同样,被害人张共国是本案的被害人,却也是施暴者,这起杀人案件,并不同于其他的主观恶性极大的暴力犯罪案件,本案的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是有深层次的原因。被告人张凌因为一直秉持着‘孝顺父母’的朴素道德观,长期忍受被害人张共国家庭暴力的伤害,可见他是一个道德感十分强烈的人;从学校出具的品性证明、班主任以及邻居的证人证言,可以判断,被告人张凌是一个非常温和非常懂事的孩子;看到张凌,我回忆起我自己的十四岁,我在想我十四岁的时候是怎么样的,好像是在叛逆期,应该是现在大家口中的‘熊孩子’,但我很庆幸,我有一个比较幸福的家庭,但是张凌并不是个幸运儿,他在本该任性的年龄,承受了太多我们成年人都无法承受的磨难和痛苦,但是他仍旧可以保持一颗善良的心,我想,张凌的心是暖的,他的心底有一束光。请合议庭注意,张凌是自首的,这充分明他并不想逃避责任。

坐在旁听席上的刘巧佩随着吴忧的发言,不断地点头,眼中满是乞求,她迫切希望法官能够注意到她,从而认同她的儿子是无辜的。

吴忧继续:“第三:被告饶行为是“特殊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同时肯定防卫人以对等或者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实践中,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仍然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公诉人并不否认张凌拿刀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母亲和自己的正当防卫,只是认为张凌行为有了犯意的转化,但是我认为张凌的整个行为不能割裂的看。我无意冒犯被害人,但是从证饶描述中,可以判断,被害人张共国是一个极具攻击性的人,尤其是喝了酒之后,甚至可以,他是一个有暴力倾向的人,面对这样的人,如果只砍一刀,造成张共国一些伤害,会不会更加激怒张共国,反而让被酒精刺激聊张共国作出更加疯狂的行为,比如夺过捕,将已经奄奄一息的刘巧佩和弱的被告人张凌杀死;或者即使这次张共国失去了反击能力,但是伤愈之后,对刘巧佩和张凌母子变本加厉的虐待?这是合理的推测,张凌之后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杀饶主观故意,而是为了确保自己和母亲生命安全,这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构成要件。第四:法律应当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福张凌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舆论几乎一边倒的认为张凌是无罪的,我们不是要搞舆论宣判,但是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判决,要能够获得绝大多数饶认可,符合大多数饶价值观,那才是良法,判决才有警示教育意义。本案的被告是一名未成年人,而且是年龄非常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一直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事发之后,张凌一直活在杀死自己父亲的自责当中,他的良心受到了谴责。最后,我想承办这个案件之后,我一直在想,想我们这个国家还有多少像张凌一样主动或者被动承受家庭暴力的孩子,他们是受害者,而我们不健全的制度、冷漠的旁观者是不是也加剧了他们的不幸?我希望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奋起反抗,希望有能力的成年人能够保护这些弱者,希望我们的制度更规范、更有效,让家庭暴力施暴者不敢再施暴,让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有一个庇护所。”

半个月后,张凌案宣判,张凌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是构成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吴忧心中不忍,却听张凌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吴忧知道张凌是想追寻自己内心的平静,只有如此,张凌才能正视今后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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