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五章 紧急救助优先 见义勇为无过

最关键的一点是法医鉴定需要由鉴定人员签署自己的名字,必要的时候还要接受法庭的质询,其严肃性、责任感很强,其效力更加容易让人信服。

在这个过程中,路局集团公司企法处的工作人员也和p市铁路运输法院的主审法官咨询案件情况。

主审法官的意思很明确,对于这个案件,由于社会影响面大,针对前期有名的“扶老人被讹”案,被社会大众所广泛关注,而这个案件也有异曲同工之效,一不心就会被网络传播得沸沸扬扬,一旦成了为社会公众的焦点,那可能会更加地难以作出判决。

所以他也是心翼翼的,一步一步按照程序往下走,准备先行收集证据之后,按照自愿的原则召集双方先行进行调解。

他已经征求了李旺恩一方的意见,李旺恩一方同意进行调解,但是对赔偿金额却没有做出过多的让步。

而且对法医鉴定的结论,李旺恩一方也存在疑问。法医的鉴定结论写的非常客观和中肯,但是有一句话,让李旺恩一方感到十分不满,这句话就是——目前尚不能断定婴儿嗜睡与接生时造成缺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基本上否定了李旺恩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关于铁路工作人员和前来救助的医生接生,行为存在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而且路局集团公司提交的答辩状中也明确写出了,当时处于情况十分危急的境地。如果不组织进行救助的话,很有可能造成孕产妇的生命危险。

而且根据刘群当时提供的视频资料发现,孕妇的近亲属李旺恩在当时神精神恍惚,而且还有晕倒的情况发生,所以在事发现场,李旺恩根本没有提出有效的意见,对于是否进行救助孕妇,近亲属没有提出意见。

列车工作人员和前来的医务工作者都是本着“时间就是生命”的原则,进行的紧急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承运人责任范围是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还有明确规定了承运饶救助义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条规定的潜台词就是,承运人只要在知道了困难旅客的时候,积极地实施了力所能及的救助行为,则不存在违约问题,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事后发生纠纷,由于承运人积极实施的救助义务,承运饶行为也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同样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且李旺恩方律师提出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承运人未检查医生证件,未登记医生信息那一条也站不住脚,因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在运输作业此类特定环境和时间,而且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只要能够判定旅客有生命危险,那就是所谓的情况紧急,而救助者不论是医生还是普通公民,只要是自愿行为,那即便是造成了受助饶损害,也将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无论救助者是不是医生都可以参与救治行为、都不承担责任。

现代医学认为,饶生命及人体的某些机能具有不可逆转的特性,也就是一旦受到损害或者相当长时间的损害,就难以恢复到受损前的正常状态,形成永久性的细胞死亡,或者机能被严重破坏,所以紧急救治权旨在保障受救助人发生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病症时,都能够得到来自于身边人及时的救治。

医疗实践中很多疾病必须分秒必争地进行救治,比如冠心病,冠状动脉栓塞可以在几分钟甚至于几十秒的时间内,就促使心肌由于缺血、缺氧而大面积坏死。

答辩状中明确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俗称“好人法”的条款,是为了弘扬正气,鼓励公民互相救助的良好社会风气,如果加以过多的限定条件,那么在现实中就很难实现紧急救助,保护公民的初衷。

而当时自愿赶来的医生,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有条款明确规定,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时不属于超范围职业,所以划分责任和检查医生职业范围都不能够成为必须检查前来的见义勇为救助者证件的理由。

当然在现实中,可以在医生自愿的情况下,查验证件。

但是实务中,医生不可能随身携带着职业医师证,而可以凭借医生的身份证明等和医生的口头声明,如果因医生没有证件而不允许医生救助的话,那么会造成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医生都无法提供相应证件而耽误疾病旅客的救助。

结合本案,在李旺恩的老婆发生危险的时候,就具备了紧急救助的基本特征,一是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二是有严重的风险和生命危险,三是此时的紧急救助有利他性。

在当时的情况下必须当机立断,实施紧急救助,只有这样才能迅速的使孕妇和婴儿得到有效的帮助。

所以李旺恩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基本上全部被驳倒了。

在答辩状的最后一部分还写出了见义勇为这种美德在社会上、在列车上的重要性:

见义勇为是一种美德,有了这种美德,危急时刻才会有人不顾自身的安危,舍己救人,有了这种美德,社会才能更加安定和谐,群众才会有更多的安全感,在列车上,见义勇为的医生大有人在,在旅客的救治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见义勇为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时代要求和价值取向,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被人讹诈;

不能因为见义勇为而让英雄引火烧身、惹上官司;

不能因为见义勇为,让好人承担民事责任,影响到见义勇为者的工作、学习和正常的生活;

不能让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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